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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保险法三大悬念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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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三大悬念”释疑。究竟是哪三大悬念呢?《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又作了哪些规定?
  "大灾风险"有望分散除明确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外,《条例》还对社会各界讨论已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了明确。

  《条例》指出,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一直以来,由于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各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和运作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一位从事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农业保险是党和国家惠民的一项重要政策,因此公司在经营中都尽力做好这项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使得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中如履薄冰。

  "毕竟我们是商业公司,必须要考虑经营效益,而农业保险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这就使得这块业务的风险高度集中,到了一定规模后各公司就不敢再扩大规模了,而这又违背了保险的大数法则。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细则,落实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这样农业保险才能够扩大规模,从而与保险的经营规则相契合,让更多的农民获得更加充分的保险保障。"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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