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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保险法三大悬念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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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三大悬念”释疑。究竟是哪三大悬念呢?《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又作了哪些规定?
  然而,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立法缺失导致的诸多问题越发突出,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限制了保险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正是为了解决农业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部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条例》得以出台。

  《条例》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不再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扩大为"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这样的规定可谓是众望所归,不仅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作用,也为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实际运作当中,一些互助保险组织的运作也很成功,为农民切实解决了保险保障缺失的问题。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农业部主导成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来,已累计承保渔民近600万人(次),承保渔船近40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近4000亿元人民币。2005年,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创了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探索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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