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可以看出,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同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和缴费时间的长短,对其以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高低息息相关。
笔者认为,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享受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在于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能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基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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