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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保争议案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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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缴费方式各不相同。
  5、关于生育保险。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2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以上可以看出,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同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和缴费时间的长短,对其以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高低息息相关。

  笔者认为,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享受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在于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能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基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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