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瞩目和期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06年12月18日正式出台。该《决定》的出台,进一步改革、配套和完善了一系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解决了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突出问题。现根据《决定》作出的规定作以下政策解答:
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法定义务,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能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有哪些具体做的法律法规依据?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若干相关条款也都对这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什么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保险?
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各类单位使用的农民工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