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范围
申请人员需具备四条件
为切实解决烟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日前获得烟台市政府批准。
实施方案中规定,曾在烟台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烟台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烟台市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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