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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退人员可补缴后享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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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曾在烟台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补缴办法

  一次补够15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标准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申请终止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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