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是富裕地区反对,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些富裕地区不愿把钱上交,对提高统筹层次有抵触情绪的问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半,只适用于有结余的省份。现实的情况是,还一半的省份收不抵支,年年有缺口,他们非常愿意提高统筹层次,这样就等于矛盾上交。
所以,另一半更主要原因是“上一级政府”,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在推诿,不愿意把统筹层次提高到“我”这个层级,不愿意承担养老保障的终极责任。这样既可将资金留在本地区内,同时,“我”这一级又没有最终的责任。只要统筹层次比“我”(省级)低,“我”(省级)就有权继续让“我”的下一级政府永远承担养老保障的统筹责任。1991年国务院就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33号),指出“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是,22年过去了,统筹层次依然没有实质性进步。
造成“上一级政府”推诿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主要有两个。
第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决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是“现收现付制”。在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统筹层次越高,越不利于制度的财务平衡,信息就越不对称,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具体说就是,一旦提高统筹层次,下级政府的积极性会下降,基金征缴收入就容易减少,同时,养老金支出就容易扩大。比如,某市退休人员是100万,一旦提高到省级统筹,可能一夜之间就变成110万,各省市如果都出现这种虚报的道德风险,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将大大增多,也就意味着支出增加。这“一多一少”可能会导致制度收支出现逆转,所形成的缺口最终仍需财政来填补。所以,在外部经济发展失衡条件下,统筹层次低有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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