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可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一)非农业户籍人员
1、领取并填写五份《海口市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2、将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其它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一起送到超龄人员业务受理窗口;
3、核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海口晚报》公示超龄人员名单;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前来领取《缴费通知书》;
5、到地税社保费征稽局缴费;
6、到市农保局办理有关停保手续;
7、填写《退休申请表》;
8、领取《退休证》,采集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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