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范围和补缴办法
问:欠缴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问: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答:符合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问: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时应按何种基数和补缴比例进行补缴?
答: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应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l00%或60%为基数补缴。缴费比例为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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