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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养老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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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从哈市调整五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以来,很多被纳入新政的人员排队咨询参保事宜。昨天,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针对咨询热点,对新政策进行了权威、详细的解读。
  问题八:我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还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问题九:我是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随单位参保了两年,能接续保险吗?

  答:对已在我市参保企业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接续时间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十三:我的户口在长春,到哈市打工,参保缴费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题十一:我是农村户籍人员,刚来哈市打工,如果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对于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题十二:我曾是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且超过退休年龄,能参保补费享受待遇吗?

  答: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报到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档案管理部门,再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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