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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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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第四次修改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条例》就缴费数额的申报核定、缴费年限等进行了修改。

  退休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其基本养老金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此外,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发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缴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余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清算资产中依法偿付,并一次性缴纳。

  单位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期足额缴费可缓期一年缴纳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以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工资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数额。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纳期内,免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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