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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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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第四次修改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条例》就缴费数额的申报核定、缴费年限等进行了修改。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后续缴,如向后续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续缴满5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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