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从业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费率为20%,个人缴纳基数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养老金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基本养老金: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增加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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