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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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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月起实施,约7万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需重新计发且就高不就低。
  根据实施细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实施细则规定,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不过,对于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所以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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