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农村低保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崭新的起点、一个突破口,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探索与城市低保制度接轨的路子,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运行。
第一,遵循从实际出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在救助范围上,中西部地区救助对象的重点依然是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特困户,东部发达地区可以按照“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思路,完善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救助标准上,中西部地区应当围绕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开展救助,并注意各项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的衔接;东部发达地区的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以适应当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救助方式上,应坚持农村低保经常性救助与自然灾害临时性生活救济相结合。
第二,明确资金渠道,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和财政资金预算。农村低保资金应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决策部门应该从较长时期内测算农村贫困人口数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需求与资金渠道的动态安排,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务机制的可持续性。
第三,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为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实行以核查家庭收入为基础的低保制度,必须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必须依靠农村村民的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合理调整内部资源配置,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农村低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在政策衔接上,要明确农村反贫困坚持救济和开发并重,在重视生活救助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贫困群体自我发展能力。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2007年6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为了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两部委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主要内容有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和独生子女保险试点。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县或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群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独生子女保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