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规定,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不过,对于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所以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
举个例子:陈某,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早期离开人员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即“买工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就本市户籍参保人的此种情形做出了类似规定。不过,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实施办法,还需进一步细化,将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视同缴费年限
月缴费指数明确
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但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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