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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来深养老将取消门槛参保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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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延缴延退”范围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深圳市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依照广东省的上述办法,深圳市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黄险峰说:“早期来深圳市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4。”另外,实施细则还规定,在深圳市在新条例实施前,对调入人员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低于0.4的,按0.4计算。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深圳市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0.4。

  不得在两地重复参保

  实施细则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对重复参保关系、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办法。

  假如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区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选择保留一地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负责清退其它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将退还给其本人,其余的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那对于先在外地领取养老金,然后再在本市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要怎么处理?黄险峰回复说:“实施细则规定,对这种情况,将停止其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则不予清退。”

  另外,对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后再到外地重复领取养老金,和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待其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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