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在2009年底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全覆盖,从制度上解决了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缓解了群众养老的后顾之忧。但两项制度在基础养老金待遇、关系转移接续、村(居)委会成员政府补贴标准、鼓励长缴多缴激励机制等方面不尽一致,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牧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自治区在合并实施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何重大意义?
答: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区对养老保险制度架构及运行状况进行了认真评估和深入分析,在充分肯定制度广泛建立、覆盖迅速扩展、群众普遍受益等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特别是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存在着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妨碍了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等。这些问题,有些是设计和建立制度之初就预见到的,但当时还不具备解决的条件;有些则是在制度发展中新出现的,若不尽早解决,也会阻碍制度积极效应的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我们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意见》,我区提出了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其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的方向。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反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第二、这是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要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起统一的平台、架起连接的桥梁,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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