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九、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等人员参保,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人员、孤寡老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保险费,并给予40元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我区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为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标准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
十一、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户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统筹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统筹区域外,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文章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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