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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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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6月23日印发并开始实施。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转移接续

  在迁入地申请一次转完

  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另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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