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失业人员如何确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情况?
答:由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凭据,予以核定。
3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到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政府办公楼东五楼,肥东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备案;备案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即列入次月合肥市失业保险发放计划。
34、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注销?
答:失业人员已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在就业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注销,并终止享受剩余未享受完的失业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办理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即终止失业金待遇;
35、如何办理二次失业登记及二次以上失业登记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办理二次失业登记、及二次以上失业登记,和符合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提供的申请失业登记材料和登记时限及申领条件,与前一次失业保险待遇申请申领登记相同,前期因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未能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最多不超过24个月。
3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海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7、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异地转出?
答:(1)已转入异地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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