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根据邮电企业全程全网统一管理的特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贯彻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国邮电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和标准,各邮电企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部邮电国有企业。其他邮电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保险范围内的长期职工。
第三章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计缴。
第七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存标准,按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参加工作的自然年历计算)分为八个档次。各档次的缴存标准分别为:
工作年限缴存标准:每月(每年)5年及以下5元(60元)6-10年10元(120元)11-15年15元(180元)16-20年20元(240元)21-25年25元(300元)26-30年30元(360元)31-35年35元(420元)36年及以上40元(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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