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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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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邮电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系统统筹,并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全国劳动模范和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增发10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部省级劳动模范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增发500元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在职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费的给付,比照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办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六条职工在邮电系统企业之间调动,将其个人帐户及累计储存额结转至调入单位,缴存和给付办法不变;职工调出邮电企业,只将其个人帐户中本人储蓄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储存额结清给本人。

  第十七条给付的养老保险费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及其营运所得收益,形成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各管理局、总公司为单位统一管理。各管理局、总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应缴存基金要及时专项存储到专户中,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个人帐户由帐户卡片和帐户清单组成。帐户卡片由单位统一登记保管;帐户清单在每年结清累计储存额后发给职工本人进行核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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