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在职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费的给付,比照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办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六条职工在邮电系统企业之间调动,将其个人帐户及累计储存额结转至调入单位,缴存和给付办法不变;职工调出邮电企业,只将其个人帐户中本人储蓄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储存额结清给本人。
第十七条给付的养老保险费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及其营运所得收益,形成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各管理局、总公司为单位统一管理。各管理局、总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应缴存基金要及时专项存储到专户中,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个人帐户由帐户卡片和帐户清单组成。帐户卡片由单位统一登记保管;帐户清单在每年结清累计储存额后发给职工本人进行核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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