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十三个档次,由参保人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按年缴纳,多缴多补多得。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农村户籍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农村户籍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除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外,对参保人选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县财政每年补贴为:缴100元补10元、缴200元补15元、缴300元补20元、缴400元补3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40元。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已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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