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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规范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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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的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决定从2013年10月15日起,对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

  1.厅级干部2560元/人·年;

  2.处级干部、正高、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170元/人·年;

  3.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中科级干部、高级技师、技师、中级职称人员和处级以下离休人员1770元/人·年;

  4.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科员、助理级、高级工、中级工以下干部职工1380元/人·年。

  (二)企业退休人员1380元/人·年;

  (三)遗属户1380元/户·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1380元/人·年;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1380元/户·年。

  三、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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