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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规范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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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的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决定从2013年10月15日起,对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住宅取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市、区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住宅取暖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市退管中心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住宅取暖补贴资金仍由乌海神华能源公司承担和支付。

  六、有关要求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暖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的认定、审核、批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取暖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防止发生漏领、冒领行为。在组织实施取暖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帮助当地供热企业做好取暖费清欠工作。

  七、其他

  驻市单位和各企业参照此通知执行,取暖补贴资金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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