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以此为时间节点。《意见》明确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计发方式: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流动人员怎么办?养保关系实施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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