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则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
那么,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如何计算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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