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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参保人可享补充养老保险 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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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于今年开始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待遇计发办法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
  他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实施细则规定,其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则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

  那么,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如何计算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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