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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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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核心内容。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单位必须在其缴费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3日内,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养老保险费,严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缴费单位征收实物。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缴费工资基数按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参保单位每年1至3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或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社会保险法》、《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6个月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劳动者办理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为“新人”。“新人”退休时,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为“中人”,“中人”退休时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以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3%求得。
 
  参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公民的权利,请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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