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宝塔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集。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制度。参保年度为每年12月1日至下年的11月30日。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建立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承办市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宝塔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宝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和区属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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