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保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
(二)市、区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社会资助资金;
(六)其它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70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个人缴纳6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00元。“三无户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享受低保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个人不缴费,市、区财政各补助130元。
(二)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属学校的在校学生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宝塔区属学校的在校学生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30元。
(三)学龄前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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