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 正文
 
社保医药费报销千万别超时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报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超过期限是否还能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短期外出突发急性病等可以报销,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因此,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第二年的9月30日前受理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答: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因此,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第二年的9月30日前受理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超6000元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问:受理医疗费报销的地点在哪儿?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市、区两级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都可受理医疗费报销,但有发票金额限制。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问:各处具体的办理时间如何安排?

  答: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夏时制以政府通知为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各区社保中心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