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上限?
答:为减轻参保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0月1日起将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包括药房、医院)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0元。2010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折半计算。支付额度只限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使用,不累计结转下一年度。
⑴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按医院等级不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
⑵低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门诊或药房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0元。
⑶低保人员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低保人员住院就医,使用本人医保IC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应有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
参保城镇居民患精神病、传染病住院免住院起付标准吗?
答:参保城镇居民患精神病、传染病住院治疗的,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即500元。
异地就诊需要注意的问题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若长期在外地居住,怎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住院费用怎样报销?
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申请者可选择一所当地的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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