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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新旧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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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制度,减轻参保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江苏常州市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有关政策,并将其与旧的医保政策进行大对比,更加突显出新医保政策的进步。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制度,减轻参保大病患者经济负担,近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增加病种种类

  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门诊大病病种统一调整为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种。

  新旧政策对比: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比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少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两种;政策调整后,使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保持了一致,职工医保门诊大病受益面更广。

  合并病种政策

  将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政策进行了合并。

  新旧政策对比: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将恶性肿瘤门诊放疗设定为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将门诊化疗设定为门诊特定病种,两项政策规定均不相同。如对门诊放疗发生的费用只要不超过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都可以得到支付,但对门诊化疗发生的费用,规定医保基金仅最多支付未退休人员2000元/年、退休人员2400元/年,限额较低,门诊化疗实际无法开展;政策调整后,职工医保门诊化疗医保基金报销限额不再受2000-2400元/年的限制,只要不超过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都能得到支付。

  加大补偿力度

  通过拓宽支付范围、下调自付比例、提高报销比例和纳入“二次补偿”四项措施,加大对门诊大病的补偿力度。

  措施一:拓宽支付范围。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主要针对门诊大病患者一些花费高的基本项目进行补偿,如尿毒症患者门诊仅报销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患者仅报销抗排异药费,而这些大病所必需的其他辅助诊疗不在此列;政策调整后,将尿毒症患者的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期间的辅助诊疗(如肿瘤指标测定,升白细胞、止吐治疗等)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措施二:下调自付比例。对部分药品及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下调,如腹膜透析液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前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原10%下调为0,血液透析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由原20%下调为0,直线加速器放疗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由原40%下调为30%等,通过下调个人自付比例,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更多地纳入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措施三:提高报销比例。对所有门诊大病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作出统一规定,其中:职工医保未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6%;居民医保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医院治疗85%、在二级及以下医院治疗90%,居民医保其他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医院治疗65%、在二级及以下医院治疗70%。政策调整前,如是一个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的未退休尿毒症透析患者,医保基金对门诊透析费用报销80%,对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门诊透析费用报销90%,以血透400元/次计算,过去个人需分别支付80元/次、40元/次;政策调整后,对前者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个人负担由原80元/次下降为40元/次,对后者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由原40元/次下降为20元/次,个人每次自付金额均仅为过去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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