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四:纳入“二次补偿”。政策调整前,医保“二次补偿”政策适用范围仅针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调整后,扩大了医保“二次补偿”政策适用范围,将门诊大病人员自明年起发生的门诊自付医疗费用(限医保刷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纳入“二次补偿”范围,负担较重的门诊大病人员可以在“一次补偿”的基础上得到再次减负。
新旧政策对比:如,一名患尿毒症后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未退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周做3次血透(400元/次)、注射1针促红细胞生成素(130元/10000IU)为例,政策调整前个人自付19240元/年,政策调整后个人自付9461.2元/年,仅此两项,个人自付费用约减少9778元/年;再如,一名器官移植后的未退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政策调整前术后第一年环孢素浓度测定费(260元/次)约6240元,均由个人自付,政策调整后个人自付600余元,仅此一项,个人自付费用约减少5600元/年。
简化结算办法
对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新旧政策对比:政策调整前,不仅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对门诊大病人员的结算办法不同,而且职工医保几种门诊大病的结算办法也不相同;政策调整后,做到了结算办法的统一,同时操作相对简单,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视为一次住院,全年只要自付800元“门槛费”后,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就可以按住院办法结算。
减轻单位负担
新政取消了职工医保尿毒症透析患者发生的门诊透析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费用的做法。
新旧政策对比: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尿毒症透析患者发生的门诊透析费用,对其中未退休人员以及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政策规定要由其所在单位报销10%的费用;政策调整后,原规定由单位按比例承担的费用改为由医保基金直接买单,减轻了用人单位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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