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保人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具有相应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5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需开展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在具备诊断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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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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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付段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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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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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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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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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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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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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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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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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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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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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社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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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社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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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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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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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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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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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血透、腹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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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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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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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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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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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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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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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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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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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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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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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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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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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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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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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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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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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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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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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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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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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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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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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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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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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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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可设立家庭病床服务的病种范围如下: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需卧床的骨折;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慢性全身衰竭;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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