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报销必须连续参保
缴费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的方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参保缴费了,明年没缴费,后年再参保缴费就只能报销住院费,而不能报销门诊费。
由于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只要在2011年2月28日前参保缴费的,都可以享受自明年1月1日起的医保报销待遇。
对于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可以办理参保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办法》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跨年住院费须分开累加
对于跨年住院的情况,报销封顶线一直存在累计享受一次还是两年分开算的争议。实施细则指出,对于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跨年住院治疗,医疗费按年度分开计算。
据悉,当年12月31日前(含)发生的费用与当年医疗费累加,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则与次年医疗费累加。而住院报销最高限额,按两个年度分别享受。
低保人员可享双重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八种人可享免费居民医保
一是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二是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三是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是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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