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政府补助、居民缴费、社会扶持、防治结合、保障住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下同)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四)坚持低费率、广覆盖、防治结合、保障住院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优惠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三区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各社区居民的参保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二)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负责执行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按时上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
(四)处理参保人员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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