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特殊病种,在门诊就诊时,一年内按一次住院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限额为10万元。其它参保人员为3万元。
结合淮北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为三类:
(一)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包括市人民医院、矿工总医院、急诊的、异地就诊的和转诊外地的医疗机构;
(二)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包括二等级别以上的医院(含二等级别医院);
(三)三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指除一、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执行。
规定的特殊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设立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患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 分段累加”的办法,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 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二)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不能到首诊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到就近医院治疗。如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持接诊医院的急诊病历资料、有效发票、医疗收费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
第五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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