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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居民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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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年居民、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和海门镇范围以外的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应以家庭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办理,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收个人缴费;在海门镇范围内的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和收费。具体如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一出台,市民反响强烈。为了使市民充分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并积极参保,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请业内人士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实例:小张家住三厂镇,在东洲中学读书,他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报销。经办人员告诉他,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到三厂镇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依据:办法规定,具有海门镇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其他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筹集,统筹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在学校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财政补助向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特困群体倾斜。

  具体办法是:(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180元。(2)在法定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00元。(3)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家庭困难的重度残废人员(简称低保、特困和重残家庭),成年居民由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22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本办法实施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海门镇的城镇居民,迁入未满2年的不享受财政补助,统筹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满2年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规定

  2007年首次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时,登记、缴费期为8月20日至9月30日,一次性缴清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以后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参保居民的登记、缴费期。参保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登记、缴费手续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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