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的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低于30000元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大病门诊病种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患有上述病种的居民应事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保中心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医药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在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用;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参保居民就诊办法及转外就医有关规定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等就医凭证,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参保居民通过医疗保险卡记账后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付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因病转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在医保中心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期间医药费先自付,再到中心审核结报。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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