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参保办理方法
成年居民、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和海门镇范围以外的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办理,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收个人缴费;在海门镇范围内的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和收费。参保期间保险关系和缴费标准有变更的,须到市医保中心登记缴纳。
参保居民应具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明等资料;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需提供《海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海门市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未及时参保的人员需参保时缴费规定:
实例:A某海门镇居民,40岁,今年9月30日前没有参保,到第二年6月份月份提出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第二年12月份为其办理了医保手续。在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时,经办人员要求其补缴15个月个人负担的200元,再加上应缴纳的160元。李某在第二年的7月份生病住院,用去费用2000元,全部由自己支付。
依据:本办法实施后,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须在重新提出申请6个月后办理参保后续保手续,并补缴按规定应当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实例一:49岁的B某患阑尾炎,住院用去医疗费用7000元,其中自费药、特殊检查等不可报销的费用1000元,实际报销费用为(7000元-1000元-500元)×50%=2750元。
实例二:8岁的C某患白血病住院用去医疗费7万元,其中3万元不可报销;门诊化疗费用4万元,其中1万元不可报销。其报销部分:可报销住院医疗费为:70000-30000-500=39500(元),按分档计算:1至10000元部分报销60%,得6000元;10000至20000元部分报销65%,得6500元,20000至39500元报销70%,得13650元。合计得报销费用26150元。门诊化疗报销费用为(40000-10000)×70%=21000(元)
依据:参保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由个人自付。长期连续住院的,每90天进行一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1至1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10000至2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20000至40000(最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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