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包括: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上简称“老年居民”);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上简称“特困居民”);
5、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学生)(以上简称“一般居民”)上述范围内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和2003年5月1日以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内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 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为:
(一)老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二)特困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三)一般居民,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应由财政补助的费用由市、海陵区财政各半承担,并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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