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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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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州市市区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一般居民的缴费标准以及政府补助标准都有所不同;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保或续接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医疗保险缴费期,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持有《泰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特困证》的居民,还应持以上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由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凭《泰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保或续接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居民就诊、就医由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及普通门诊三部分。

  第九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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