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60%.(三)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5%.(四)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0%.(五)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45%.
第十条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全年每人每年100元以内,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特殊门诊费用补偿。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五种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5%.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医保定点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为参保居民的首诊医疗机构,具体管理辖区内参保居民的就医、转诊及费用结算等医疗服务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具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并实行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按实结算”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结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