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病种门诊管理
1、统筹病种范围(共16种):
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脑出血后遗症、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重度烧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3年以内或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具体诊断标准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细则》执行。
2、统筹病种认定。参保患者因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经过系统治疗出院时仍符合统筹病种标准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提出统筹病种认定申请;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统筹病种申报情况,择期对申请统筹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统一体检。
对符合统筹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处方本》。
3、门诊就医。持《居民医保证》、《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处方本》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
(二)普通门诊管理
1、未成年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可以就近选择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成年居民发生意外伤害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写明受伤害的经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学校出具证明,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属于统筹支付范围的,其费用15日内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学校携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等到所在地(学校、居委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普通门诊,需持《居民医保证》,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台帐,范围内药费达到300元起付线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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