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首诊应在属地
(一)首诊住院管理
参保城镇居民首诊住院时应在所属地属地内,任选一所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48小时内凭本人《居民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转诊住院治疗
需要转院住院治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统筹区域内(五区内)转诊:须经首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填写《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申请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盖章后,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
(2)烟台市外转诊:必须由其就医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批准异地转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转往省内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15%;转往省外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按《试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第109号市长令)的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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