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诊医疗费报销额的90%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0%由转诊医院承担。转诊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患者出院15日内,持《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本人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
(三)异地居住住院
异地(五区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应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机构,并填写《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出院后,应在15日内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持其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
需急诊抢救的病人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等信息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15日内,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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