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反欺诈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办法》详细列举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令人关注的是,《办法》指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或代替非定点单位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则属欺诈行为。
处罚:单位不缴费主管人员最高罚2万元
《办法》明确了对社会保险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为100元至5000元。
根据《办法》,对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费义务而进行的欺诈行为,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骗取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而实施的欺诈行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骗领金额或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而进行的欺诈行为,除承担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对其单位予以罚款。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资格;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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