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欺诈行为
1.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材料,影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
2.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参加社会保险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4.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隐瞒相关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欺诈行为
1.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2.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收据等资料的;
3.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4.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或代替非定点单位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
5.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参保人与医疗服务机构串通,在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中非法套取现金);
6.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医疗服务机构在参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从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盗取现金);
7.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8.不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标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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